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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亲子鉴定:亲夫妻也要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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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剩女这个话题一直是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热点。有些人将大龄剩女现象归结于婚姻法的修改,认为婚姻法的历次修改,让女性越来越没有安全感,甚至恐婚,所以她们宁愿选择单身。
持传统婚姻观点的人认为,女性结了婚应该与男方共享房产。房子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场所,是生活的必须,如果女性婚后还是与男方的房产无关,必定会对她的心理带来不安定感。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两个人结了婚,就是要过一辈子的,安定踏实很重要。
但不乏有些人不安定、不踏实,专门为了对方的房子和财产结婚,想通过婚姻分一杯羹。这样的人,法律能保护吗?
所以随着历次婚姻法的修改,法律对个人财产给予了全面保护。
首先是对房产的保护。婚前买房归各自所有,这里包括婚前自己买房,也包括婚前父母给子女买房。注意了,婚后父母买房也被保护了,我们看婚姻法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本解释的规定,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先默认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但这种好事,会一直持续吗?
当然不会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本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即便是婚后,如果父母出资为自己孩子买房,登记到自己孩子名下,房子依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谁让对方有个富爸爸呢。
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据此,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形,将适用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归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中遇到最崩溃的事情,莫过于替别人养了孩子,既搭钱又操心的。如果其中一方请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另一方死活不同意做鉴定,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如女方不想做亲子鉴定,也没关系,只要男方提供了能够证明亲自关系不成立的证据,法院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犯了错,怎么能不承担?即便不做亲自鉴定,法律也不会保护你。

如果出现这种事,必然是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那就离婚吧。离婚就要分割财产,当然也要分割债务。
那么,对于婚内一方的债务,法律是如何保护无辜方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解释明确将婚内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交给了夫或妻一方。这就导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夫妻的共同债务。谁让你们结婚了呢,俩人就应该同甘共苦。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应用,出现了很多夫妻一方个人借债和非法借债的情形。如著名的“小马奔腾案”,作为债务人的李明离世,他的妻子金燕被一审法院判决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2亿的债务,恐怕这辈子都还不清,金燕喊冤,不认可这共同的债务。

如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法官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另一半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为债务的性质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债权人提前已知悉夫妻早有各自财产独立的约定。夫妻一方拿出这样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很多时候,因举证困难,无辜受牵连。 于是,2018年1月16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重大突破,证明责任从夫或妻一方转移至债权人承担。也就是说,对于婚内一方超出日常生活开支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大大减轻了夫或妻在离婚时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的风险。
那么,在债务人进行举证的时候,可以有哪些证据呢?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手里的借款合同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了,自然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辩驳。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非法债务,是否需要对方还呢?
肯定的回答,不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下可以放心了,再也不需要为对方的赌博、吸毒买单了。
真理越辩越明,历次婚姻法的修改也让夫妻之间的那些帐,越来越有章可循,不再可能被欺骗,也不再会是挡箭牌。婚姻必须要经营,需要两个人用心的维护。对于结婚有所图的人,法律已经设置各种规则,再也不能因为结婚而获利。同时,法律也保护无辜的人,不会因为离婚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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